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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舞娱乐场所的设立《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办理

歌舞娱乐场所的设立《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办理

(本许可事项中歌舞娱乐场所含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场所)

事项名称: 歌舞娱乐场所的设立(本许可事项中歌舞娱乐场所含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场所)/td>
企业办事类别: 设立变更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1、《行政许可法》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2006]第458号令)
3、《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
4、《广东省文化厅关于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文市[2013]204号)
法律效力: 具有经营主体资格的申请人可凭《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并按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歌舞娱乐场所或者在歌舞娱乐场所内从业:
(1)曾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4)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2.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娱乐场所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二)设立地点
歌舞娱乐场所不得开设在下列场所:
1.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
2.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3.居民住宅区;
4.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与中小学校直线距离不得少于200米);
5.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6.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7.车站、机场等人流密集的场所;
8.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9.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设立场所
1.歌舞娱乐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标准不少于500平方米,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低于2平方米;
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应当符合文化产品生产、出版、进口的规定;
3.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环境噪声等相关规定。
(四)歌舞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应当符合设立歌舞娱乐场所的许可条件。
温馨提示:以上附件包含经我局批准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详细地址、规模等信息,投资者可至《龙岗区歌舞娱乐行业协会》服务中心了解相关市场信息,并将意向立项报告书申请递至《龙岗区歌舞娱乐行业协会》由协会服务中心作详尽市场考察报告通过项目立项后再至本局申请相关证件。谨慎考虑市场需求,避免盲目投资)
申请材料: (一)设立歌舞娱乐场所应提交的材料:
1.歌舞娱乐场所设立申请登记表(原件1份);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章程(原件1份);
4.歌舞娱乐场所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没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原件各1份);
5.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
(1)属自有房产的:
A、已取得《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需提交《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以及深圳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电脑查询结果表(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B、未取得《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需提交:
已备案的房屋质量检测鉴定文件:委托经市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建筑物质量进行检测鉴定,并将房屋检测鉴定文件报送房屋所在辖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租赁场所经营的:
A、租赁已取得《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场所的,需提交《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以及深圳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电脑查询结果表、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凭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B、租赁未取得《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场所的,需提交:
a.已备案的房屋质量检测鉴定文件:委托经市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建筑物质量进行检测鉴定,并将房屋检测鉴定文件报送房屋所在辖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b.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凭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配有标题,注明周边200米内道路及周围医院、学校、机关、化学品仓库等位置)(原件1份);
7.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应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原件各1份);
8、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9.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歌舞娱乐场所的,还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11.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是否有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12.其他材料。
(二)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申请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应交回原《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各1份)
证件名称
及有效期限:
(一)《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两年;属于依照原区清无疏导政策设立的以核发的临时《娱乐经营许可证》上的有效期为准。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不含公示、听证时间)。
收费依据: 无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龙岗区文体旅游局
决定机关: 深圳市龙岗区文体旅游局
受理地点: 深圳市龙岗区龙岗中心城海关大厦西座11楼1124室
受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年审或年检: 无需年审年检
联系方式: 电 话:28948330
传 真:28948330
电子邮箱:lgwtj@163.com

     申请人向受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受理机关进行材料审查、实地查看——公示、组织听证—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并发给《娱乐经营许可证》;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做出书面答复。
      《娱乐场所筹建咨询申请表》、《歌舞娱乐场所设立申请登记表》、《娱乐场所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声明》,可到龙岗区文体旅游局文化市场科领取或网上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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