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舞娱乐场所的设立
《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办理
(本许可事项中歌舞娱乐场所含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场所)
事项名称: |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
企业办事类别: | 证照资质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1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 |
法律效力: | 1、《消防监督检查规定》(1998年12月9日公安部令第36号发布)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 2、《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999年5月25日公安部令第39号发布)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
办理条件: | 公众聚集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
申请材料: |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原件1份,申报单位盖章); 2、公众聚集场所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复印件1份); 3、公众聚集场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复印件1份); 4、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原件,盖公章); 5、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应急方案(原件,盖公章)。 法律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1998年12月9日公安部令第38号发布)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 |
证件名称 及有效期限: |
《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
办理时限: | 收到《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后3个工作日内前往检查,检查后2个工作日内发出《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四条。 |
收费依据: | 无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 |
决定机关: | 龙岗公安分局 |
受理地点: | 龙岗公安分局消防大队(龙岗区中心城愉龙路)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
年审或年检: | 无需年检 |
联系方式: | 电 话:28924117 传 真:28919946 邮 编:518172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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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娱乐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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