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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歌舞娱乐场所的设立

《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办理
(本许可事项中歌舞娱乐场所含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场所)


事项名称: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企业办事类别: 证照资质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1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
法律效力: 1、《消防监督检查规定》(1998年12月9日公安部令第36号发布)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
2、《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999年5月25日公安部令第39号发布)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办理条件: 公众聚集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申请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原件1份,申报单位盖章);
2、公众聚集场所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复印件1份);
3、公众聚集场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复印件1份);
4、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原件,盖公章);
5、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应急方案(原件,盖公章)。
法律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1998年12月9日公安部令第38号发布)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
证件名称
及有效期限:
《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办理时限: 收到《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后3个工作日内前往检查,检查后2个工作日内发出《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四条。
收费依据: 无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
决定机关: 龙岗公安分局
受理地点:   龙岗公安分局消防大队(龙岗区中心城愉龙路)

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年审或年检: 无需年检
联系方式: 电 话:28924117
传 真:28919946
邮 编:518172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申请人向受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受理机关进行材料审查、实地查看——公示、组织听证—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并发给《娱乐经营许可证》;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做出书面答复。 《娱乐场所筹建咨询申请表》、《歌舞娱乐场所设立申请登记表》、《娱乐场所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声明》,可到龙岗区文体旅游局文化市场科领取或网上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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