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歌舞娱乐协会会员单位
行 规 行 约
(2014年5月23日提交第一次会员大会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龙岗区歌舞娱乐行业自律机制,规范经营行为,有效遏制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使其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歌舞娱乐企业经营管理实况,制定本行规行约。 第二条 歌舞娱乐企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管理。
第三条 龙岗区歌舞娱乐行业协会作为本行规行约监督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规行约,并制定《龙岗区歌舞娱乐行业行规行约考评细则》。 第四条 本会配合龙岗区文体、公安、消防、工商、物价等部门对各歌舞娱乐场所落实《行约行规》的情况进行检查评比。
第二章 守法经营
第五条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文化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坚决执行七不准:
1、不准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2、不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3、不准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4、不准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5、不准赌博; 6、不准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7、不准从事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 严格执行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坚决做到八不准:
1、不准在经营场所的安全出口处设置门槛、台阶,
2、不准在经营场所的安全出口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
3、不准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4、不准毁坏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5、不准应急照明灯照明供电时间少于二十分钟;
6、不准在公共娱乐场所超负荷用电,不准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7、不准在公共娱乐场所使用煤气、液化气;
8、不准偷工减料减少必须的安全设备设施。
第七条 严格执行公安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做到八不准:
1、不准虚报、漏报从业人员名单和指纹,并及时上传治安系统;
2、不准设置阻碍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屏风、隔扇、板壁等;
3、不准以任何名义设立任何形式的房中房(卫生间除外)。
4、不准在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吧台、餐桌等处设置或堆放高于1.2米的建筑或物品;
5、不许在营业时间内遮挡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门窗透明部分;
6不准在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内安装门锁、插销等阻碍他人自由进出的装置;
7、不准在歌舞娱乐场所中断、删改、挪用闭路电视监控设备;
8、不准在娱乐场所内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及带有赌博性质的游戏设施设备。
第八条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必须坚决做到五不准:
1、不准销售伪劣食品;
2、不准销售霉变食品;
3、不准销售过期食品;
4、不准销售来路不明的食品;
5、不准销售任何危害人们身心健康的食品。
第九条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必须做到八不准:
1、不准弄虚作假,随意编造生产经营成本,提升价格;
2、不准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准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3、不准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不准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5、不准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
6、不准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7、不准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8、不准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第十条 本会将积极配合文化、公安、消防、卫生、物价等部门进行年度大检查,同时设立举报电话,受理企业员工对本单位违法的举报,及时发现,及时处置。
第三章 规范竞争
第十一条 为了克服无序和恶性竞争现象,促进引导有序竞争,必须从四个方面进行规范:
1.歌舞娱乐场所分类——以各单位可供正式营业使用房间数量为标准,制定《龙岗区歌舞娱乐行业企业分类标准参照表》:
龙岗区歌舞娱乐行业企业分类标准参照表
企业类型 |
分类类别 |
分类标准明细 |
备注 |
实际营业使用房间数量 或面积 |
投资金额/单位:人民币 |
夜总会KTV |
一类 |
50间—50间以上 |
3000万--3000万以上; |
|
二类 |
49间-30间以上 |
3000万以下--1500万以上; |
|
三类 |
30间以下 |
1500万——1500万以下; |
|
量贩式KTV |
一类 |
100间--100间以上; |
2000万——2000万以上; |
|
二类 |
99间--60间; |
2000万以下——1000万以上 |
|
三类 |
59间--35间以上; |
1000万——500万以上; |
|
四类 |
35间以下; |
500万——500万以下; |
|
酒吧 |
一类 |
500平米以上 |
1000万——1000万以上; |
|
二类 |
499平米--350平米; |
1000万以下——500万以上; |
|
三类 |
350平米以下——150平米以上; |
500万——150万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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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 |
150平米以下 |
150万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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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任一条件达到相关标准即可评为该类别企业。 |
2、酒水限价——为规范价格行为,积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对现有不同类别企业酒水销售实行限价,特制定《企业主要项目销售定价毛利率标准参照表》:
企业主要项目销售定价毛利率标准参照表 |
企业类型 |
分类类别 |
出品项目及规定出品毛利率标准 |
进口酒水类 |
葡萄酒类 |
白酒类 |
啤酒类 |
夜总会KTV |
一类 |
53% |
80% |
68% |
80% |
二类 |
45% |
75% |
63% |
75% |
三类 |
39% |
70% |
60% |
70% |
量贩式KTV |
一类 |
30% |
60% |
40% |
50% |
二类 |
25% |
55% |
35% |
45% |
三类 |
20% |
50% |
30% |
40% |
四类 |
15% |
45% |
25% |
35% |
酒吧 |
一类 |
53% |
80% |
68% |
80% |
二类 |
45% |
70% |
60% |
70% |
三类 |
35% |
60% |
50% |
62% |
四类 |
25% |
55% |
45% |
52% |
3.限制盲目发展新娱乐场所——本会依据“娱乐场的总量与布局规划要与当地和谐社会建设和文明城市创建的活动相适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当地人民群众的文化娱乐需求相适应,与当地人民政府监管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强化科学布局规划,保障整个歌舞娱乐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同时也避免投资人因盲目投资造成不必要的重大损失,特制定如下要求:
1)各街道严格限定歌舞娱乐行业开设数量。布吉、龙岗、龙城各类歌舞娱乐行业企业数量已达到百家以上,消费市场基本饱和,原则上不再新增歌舞娱乐场所。
2)其他街道严格限制同区域内歌舞娱乐行业间距:每公里范围内原则上只允许开设同类标准企业一家。
3)凡新增歌舞娱乐企业,由歌舞娱乐行业协会,会同所在街道文体中心、会员,进行现场选点论证,给出可行性论证报告,交文体旅游局审批办证参考。
4.规范人才市场——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
1)建立本区域歌舞娱乐行业从业人员人才库。将本区域内行业从业人员从业年限、经历、相关工作业绩情况、培训情况及成绩、综合素质等收录入库,整理企业所需人才、待业中人才资料供会员企业咨询取用、为待业中或发展中业内人员推荐就业。
2)本区歌舞娱乐行业企业不得以乱开高薪从同行企业中聘用专业人员。
3)制定行业从业人才基本待遇保障标准,既保障人才的工薪利益,也有利于用人单位避免盲目开薪,造成损失。
龙岗区歌舞娱乐行业协会企业从业人员基础薪资标准参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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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分类 类别 |
从业人员职务级别/基础薪资待遇标准:单位:人民币元/月 |
|
总经理级 |
副总经理级 |
营业部门 第一负责人 |
行政部门 第一负责人 |
夜总会KTV |
一类 |
25000或25000以下 |
18000或18000以下 |
6000--8000 |
4000--7000 |
二类 |
18000或18000以下 |
15000或15000以下 |
4500--8000 |
3500--6500 |
三类 |
15000或15000以下 |
11000或11000以下 |
3500--7000 |
3000--6000 |
量贩式KTV |
一类 |
15000或15000以下 |
12000或12000以下 |
自行制定 |
自行制定 |
二类 |
12000或12000以下 |
10000或10000以下 |
自行制定 |
自行制定 |
三类 |
10000或10000以下 |
8000或8000以下 |
自行制定 |
自行制定 |
四类 |
8000或8000以下 |
6000或6000以下 |
自行制定 |
自行制定 |
酒吧 |
一类 |
25000或25000以下 |
15000或15000以下 |
自行制定 |
自行制定 |
二类 |
20000或20000以下 |
12000或12000以下 |
自行制定 |
自行制定 |
三类 |
15000或15000以下 |
10000或10000以下 |
自行制定 |
自行制定 |
四类 |
12000或12000以下 |
10000或10000以下 |
自行制定 |
自行制定 |
第五章 提升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 统一企业主要部门服务规章及服务程序模式,如《楼面部岗位职责及工作程序》、《营业部岗位职责及工作程序》、《市场营销部岗位职责及工作程序》《DJ服务部岗位职责及工作程序》《出品部岗位职责及工作程序》等,对企业人员形象仪态用语、服务标准、服务流程进行规范标准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统一对企业各级别人员进行相关政策、经营管理技能、岗位服务工作能力等各类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统一各类场所收费标准,如各类场所对应服务费收取标准,如下表:
龙岗区歌舞娱乐行业场所服务费收取标准参照表 |
企业类型 |
分类类别 |
服务费收取标准 单位:% |
备注 |
夜总会KTV |
一类 |
12%-15% |
|
二类 |
8%-10% |
|
三类 |
8% |
|
量贩式KTV |
一类 |
10% |
|
二类 |
8% |
|
三类 |
5% |
|
四类 |
3% |
|
酒吧 |
一类 |
10%-12% |
|
二类 |
8% |
|
三类 |
5% |
|
四类 |
3% |
|
第六章 管理与奖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龙岗区歌舞文化娱乐行业协会予以表彰、奖励。
1.遵守国家关于歌舞娱乐市场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一年内没有发生违规行为的;
2.积极沟通会员与主管部门的联系,及时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为经营户解决实际困难,成绩突出的; 3.对歌舞娱乐服务业的发展有特殊贡献的;
4.每年度由协会结合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对标准达标情况、行规行约执行情况、企业经营管理状况、企业社会效应等情况组织评比,分别评出《行规行约模范单位》《行规行约先进单位》《行规行约先进个人》,并在全区召开表彰大会,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实行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六条 凡违反第二章所述六个法规的,由文化、公安、消防等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违法事实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龙岗区歌舞娱乐行业协会对违法会员单位取消当年优秀单位评奖资格,视情节轻重,公别给予口头警告、警告、严重警告、除名的处罚,警告以上的处罚将在会刊、网站上予以通告,并报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行规行约由龙岗区歌舞娱乐行业协会负责解释,自本协会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2014.6.10第七稿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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