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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修改征求意见函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7/11 阅读:2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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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歌舞娱乐行业协会
章程修改征求意见函
2014.7.11

会员同志:
      本会《章程》于5月23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进行了表决,全票通过。但在民政局、文体旅游局审核过程中发现一些与《广东省行业协会章程范本》及相关法律不相容之处,故进行了适当修改。主要修改处如下:
      6月11日,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审核《章程》,认为有几处不妥:一是不能设常务副会长,只能另设执行副会长一名。二是秘书长必须设专职,不能设兼职。并将《章程》电子文档作了批注后发回筹备办修改。筹备办依据民政局批注进行了修改。
      6月13日至30日,区文体旅游局市场科依据最新《章程》范本,再次对《章程》进行了细致把关,使之更符合规范。增加了“承接政府主管部门转移的部分行业管理和服务职能。”,恢复了范本中关于监事会的条文,删去了协会自拟的监事会的部分条文。并规范了部分用语。
      7月10日,发现《章程》第二十六条关于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职条件必须“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的第五款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为此,经民政局、文体旅游局领导协商,同意将“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改为“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最终形成上报的《章程》正本。
      《章程》修改本应由会员大会讨论,因刚开过会员大会,召集会员大会十分艰难,且耗费时日。为此,特以信函方式征求会员意见,凡持反对意见和弃权意见的,请于7月16日以前回复意见。同意的可不回信。过期未见回复的,视同赞成。特此通知。
 
                   
龙岗歌舞娱乐行业协会筹备办公室                         
        201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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